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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法规应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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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医疗赔偿法规应统一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据此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近年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实践来看,《民法通则》与“办法”及“细则”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赔偿性质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赔偿,而“办法”及“细则”规定的是行政补偿。民事赔偿是比较充分的、实质性的;而行政补偿是部分的、象征性的。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往往会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出现天壤之别的审判结果。如同样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有的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判赔12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高达8万元;而有的法院则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的行政补偿判赔3000元。
  从赔偿的范围来看,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医疗损害只有达到“事故”的程度才在“补偿”之列,而医疗事故构成的法定条件很严,一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赔偿。因为医疗损害虽然没有达到“事故”的程度,但客观上毕竟给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病人的健康权,应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
  当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在赔偿的性质及范围上的不一致,致使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在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方面出现巨大差别,从而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处理结果不平等等不良后果,并且有损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的局面应尽早结束。
  江西资溪县人民法院范斯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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