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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中翱翔——我国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巡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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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风雨中翱翔
——我国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巡礼
本报记者杜英姿
法制建设作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鲜明标识,20年来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在硕果“繁于秋荼”、“密如凝脂”的浩浩法网中,文化市场虽未能与刑事、民事和经济等领域并驾齐辔,但仍以其迥异的个性、以其敏感和复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特殊的地位。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文化市场管理在法制化的道路上笃力前行,并日益走向成熟和自信,在保障推进文化市场的有序繁荣健康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文化市场的诞生和崛起深刻地改变着我国旧有的文化建设和发展模式,法制首次提高到关乎文化百年大计的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有目共睹的事实是,文化消费从计划经济束缚下摆脱出来,获得飞速发展。文化市场从无到有,目前娱乐市场、演出市场、音像市场、美术市场等八大门类异常活跃,成为文化消费的主要渠道。
70年代末营业性舞会刚出现,政府部门当时的第一反应竟然有些惊慌失措———出台了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的文件。
文化市场初始阶段的法制盲区直到1987年2月才打破。文化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才解除了对于营业性舞会的禁令。至此,与此相近的文化经营活动也第一次得到政府的认可。
文化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均属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纳入文化管理部门视野的文化市场,自此取得合法地位,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这一年是1988年,这个文件,被称做文化市场管理道路上的里程碑。
“文化市场的孕育阶段,文化管理层面上的觉醒是滞后的,表现为干预、限制甚至禁止,文化市场的创业者们在乍暖还寒的春风里步履蹒跚,艰难跋涉。”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概括了三个阶段,“1987年到1992年,一些地方管理部门纷纷建立管理机构,把新生的文化经营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开了主动治理的先河。1992年至今,文化市场由稳步发展而急剧扩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这一阶段,党和政府对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更加重视,法制进程明显加快,文化市场法制建设走到了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前列,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文化市场立法始终围绕各时期最为棘手、最富挑战性的热点、难点,在由量而质的飞跃中,法的权威得到了确立
1998年2月14日晚,北京红地艺术中心与中央民族乐团部分演员及海淀剧院共同主办了一场音乐会。演出当日,因演出内容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引起观众强烈不满,导致退票风波。在听证会上,不具备主办演出资格、也未与演员单位签过任何协议的红地艺术中心,被认定举办非法演出,罚款3.1万元,海淀剧院因未对主办者的身份进行验证,也被罚款2.1万元。这是全国首次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非法演出进行的处罚。
1997年10月1日,上报国务院4年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终获批准正式实施。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艺术市场管理方面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加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随后发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国演出市场自此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文化市场的这一特点在立法中有了充分体现。无论从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是固定资产、营业收入来看,娱乐业占文化市场全行业的份额都在2/3以上。刚刚颁布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针对色情和赌博等现象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条例严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是文化市场的立法由量的积累实现质的飞跃,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刘玉珠介绍道,目前为止,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长令7个,规范性文件60多个,涉及文化市场的各个门类,既有宏观政策,又有具体实施办法,文化市场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了地方人大通过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对规范各地文化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文化部同新闻出版署、广电部并称音像制品管理的“三套马车”,在主要负责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核等方面,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特别是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在当时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销量急剧上升。
参与并推动出台《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上报国务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有望不日颁布,《文化市场稽查条例》也在审定之中,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孕育着新的突破。
立法层次和法规效力需要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文化市场的立法经历过一次战略调整。参与过1989年6月文化市场管理法起草工作的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张新建介绍,这部征求意见稿由于全国各地分歧相当之大而最终未能正式出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也中途搁浅。在文化市场大法形成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就成为主要的立法目标。
“文化市场亟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文化市场大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厅副厅长郭勋安和河南省文化厅副厅长刘清俭呼吁,“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文化市场管理法,这就难以避免多家涉足、八方伸手、责权不明等情况发生。同时,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也因为没有大法而相对软弱。音像制品管理相关条例对于交易双方私下转让、买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均未作任何规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不得不慨叹有心杀贼,无力回天”。
上海市文化局的一位同志表示:以法治管理取代纯粹的行政管理使我们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赢得了主动。有了法的保障,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文化市场主管的地位才能加强;有了法的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才有强有力的手段;有了法的权威,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文化市场一日千里,激荡向前,管理法规就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10年的历程仅仅是个开始,我们把期待的目光投向明天。
(压题照片由新华社记者李俊东、张肄文、壮锦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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