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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寻求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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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主动寻求监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
如何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江泽民同志强调了四个方面,即“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四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也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接受监督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接受党组织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使检察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大局服务,并通过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要强化接受法律监督。接受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具有法律监督的最高权威,要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等形式,主动寻求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强化法律监督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律程序和有关的实体规定办事,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必使群众监督制度化。群众监督是人民对权力实行监督的最直接的实现形式,是反映群众意见的最直接的渠道。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注意沟通并不断拓展与群众联系的途径。对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要真心实意欢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特别的监督形式往往可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能及作用,进一步推动检务公开的深入和发展;二是要认真对待各方面舆论对检察工作的评判意见,不怕“曝光”,不怕“揭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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