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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明显标志 致人死亡理当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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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施工未设明显标志
致人死亡理当赔偿
1998年8月19日,江西省宁冈县公路段承接了319国道部分路段的路面改建工程。根据工程需要,施工人员在该路段开挖了一条引水涵洞,并将从该涵洞挖出的泥土堆放在涵洞两边,但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1998年12月21日晚,泰和县碧溪乡江边村农民李页先骑自行车回家途经该涵洞时,坠入洞中,当场死亡。事后,死者李页先的家属找施工单位要求赔偿,但宁冈县公路段不同意赔偿,只表示愿意补偿经济损失4000元。为此,李页先的妻子、儿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宁冈县公路段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冈县公路段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宁冈县公路段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宁冈县公路段在改建公路、开挖引水涵洞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李页先坠入洞内身亡。对于这种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自愿补偿。法院正是依据该条规定调解处理此案的。
江西泰和县人民法院
李展辉李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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