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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再遥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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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法律,不再遥远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述
  吕春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少年强则国强”,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发展与兴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使占全国人口1/3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仍被一些人所忽视,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让人心痛的事实
  湖南一6岁女孩因不堪忍受继母的辱骂、毒打,多次欲跳楼自杀,最终在一次跳楼中身亡。
  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学班主任因学生打扫教室时在讲桌内侧留有一张废纸,在校卫生评比中被扣掉一分,该老师随即罚值日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吃下废纸。于是一张32开大小的废纸被撕成6份,6个学童没有提出任何抗议吃了废纸片。
  城市里的一些孩子曾遇到过不法分子的勒索,因为胆小或是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孩子一次又一次地给勒索者钱财以求平安,成为不法分子的“摇钱树”。
  如此种种,让人愤怒,更让人心痛。孩子,你可知道,你们的合法权益有法律的保护,当你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逃避、哭泣或者忍受只能让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只有以法律来武装自己,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更是为了维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不懈努力——
  维权,团组织在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级团组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开辟热线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1994年团中央联合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原国家教委、司法部组成“全国‘保护明天行动’组织委员会”,实施“保护明天行动”。目前,全国已成立28个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今年初,团中央联合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和依法维权力度。
  可喜的是,经过广泛的法制宣传和学校的普法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已大为提高——
  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这个字眼,在孩子的世界中也许是神圣的、抽象的,但法律确确实实就在我们身边,保护弱小,惩治恶者,法律并不遥远。
  去年夏天,北京某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接待了一位年仅14岁的投诉者——小孟。小孟的一位亲戚家中遗失了几百元现金,怀疑是小孟所偷,就到他家中索要,不理睬小孟的辩解,并打了他。小孟在起诉书中愤怒地写道:“我不满18岁,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的,他打我是犯法的……”小孟是一个遭受委屈的孩子,他没有以眼泪和偏激来对待这种强加于身的不公正,而是明智地选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经过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多次上门调解、做工作,终于给了小孟一个满意的答复,帮他洗刷了小偷的罪名。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投诉的多是孩子的父母,但近几年,也渐渐出现了孩子自己前来投诉的案例。像小孟这样的案例也许还不具有普遍性,但可以断言,有效的普法教育会给孩子们的心灵带来强烈触动,法制的宣传教育将陪伴他们成长,使他们能够用法律的标准衡量自己和他人的行动。在全国少年“三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过程中,一位来自北京的参赛小学生写了这样一封信:“过去,班里有同学丢失了钢笔或零用钱,班干部就带领大家翻查每一个人的书包。通过这次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山东省文登市五年级的小杨同学,认真读完《少年法律知识读本》后,认识到自己父母雇用两名15岁少女当刺绣工人是违法的。她摆事实,讲道理,向父母讲明雇用未成年人的危害,最终她父母辞退了这两名未成年人,并资助她们返乡复学。
  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的提高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是一件好事,但孩子成长、成才的健康环境却不能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去维护,毕竟作为需要保护的一类人他们的力量十分有限。一位从事维权工作的团干部说:家庭、学校、社会应该更多地担负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只有家长、教师知法懂法,整个社会法制观念增强,才能有效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才能给所有的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附图片)
  左图为吉林长春市八道街小学正在进行“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崔健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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