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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又有新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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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集

  依法行政又有新举措
  本报记者 傅旭
  过去,当您感到行政机关采取的某一行政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能在与主管部门经过一番理论后,会觉得无可奈何,或者只能诉诸法律;当您对一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感到不合理时,您会觉得束手无策,只能不了了之。而现在则不同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日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于同日签发主席令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使您有了找个说法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行政复议?
  我国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已有八九年了,但由于宣传普及工作做得不够,因此行政复议对我国大多数公民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有必要在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同级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议,给予重新裁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基层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从事的行政行为,为一次性的,如收税、处罚等。
  抽象行政行为,则更多的是由上层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是针对某个特定对象,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要经常、反复地适用,大多为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即层级监督;对公民来说,是行政救济制度;对司法机关来说,是行政司法制度。
  199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实行9年多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其本身的不完善和形势的飞速发展,已显得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务院对其及时作了修改,起草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复议法有哪些主要进展?
  这次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共有七章,对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它较之过去的行政复议条例在许多方面有了较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有八九项,现在扩大为11项,强化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
  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范围。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是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的。这次则将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纳入了可提出审查申请的范围。这次没有将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纳入复议范围,主要考虑到如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规章不合法,可由国务院对其实施监督,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合法与否,则由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大对其实行监督。
  规定了国务院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省市行政机关采取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除可向各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还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体现了便民原则。由于原行政复议条例司法色彩较浓,不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造成大量的行政诉讼。依照这次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一些人由于文化水平有限,有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困难,法律还规定,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这些规定,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增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为杜绝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增强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对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或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都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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