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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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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编辑先生:
  我们是一家丹麦公司,在与中国一家贸易公司的一笔交易中,双方产生了争议。根据协议,我们将争议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裁决我方胜诉。现我们面临着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我们听到一些传闻说中国法院一般不愿意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是否确有此事?  哈曼德
  哈曼德先生:
  在国际商务中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常简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存在解决了国际仲裁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即一国仲裁裁决在他国的效力及执行问题。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遵守如下程序:
  申请人应为仲裁裁决的胜诉方;被申请人应为仲裁裁决的败诉方,且被申请人如为自然人时,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财产中至少有一项在中国境内;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时,其主要办事机构、财产中至少有一项在中国境内。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执行人为法人,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执行人在中国没有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申请人应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仲裁裁决当事人中有一方为个人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均从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应以中文书面提出,并应同时提交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者正式副本以及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协议的正本或者其正式副本。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之申请后,经过审查,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即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该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应仅限于查明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所列的情形。如果存在该条所列情形之一,例如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裁决已被撤销等,根据纽约公约,法院即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除此以外,法院应裁定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对该裁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不得上诉。
  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后,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即可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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