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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写在《职业病防治法》公布实施之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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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6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为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写在《职业病防治法》公布实施之前
  中国商报记者 远方
  编者按:“2000年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向全球发出的宣言。在我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许多现实困难。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的职业卫生保健工作很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无疑将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并将大大推进这项工作的进程。
  目前,职业危害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卫生问题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有毒有害工业企业38万余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达1600多万人。光尘肺病(吸入石英或石棉尘所致的呼吸、循环器官并发症,几乎无治愈可能)患者已累计达53万余人。
  令人欣喜的是,卫生部已将一部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审议,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无序状况很快将成为历史。
  职业危害的昨天与今天
  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历史尽管不长,但职业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卫生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2%以上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0%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患病率高达4.36%,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为11.42%。
  以贵州省为例,该省乡镇企业主要以小煤窑、小采矿、小化工、小冶炼、小水泥为主,不少企业设备陈旧,工艺简单落后,小煤窑大都是独眼井,井下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30多倍,矿工尘肺病患病率高达35%。
  此外,三资企业职业危害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深圳市一项调查显示,该市有工业企业1.1万余家,其中有毒有害企业3537家,83%是涉外企业。三资企业职业中毒次数和人数也远远超过国有企业。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各种新原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新的职业危害还在不断出现。如正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三氯甲烷中毒等过去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和死亡事件,近年在沿海发达地区时有发生。
  在不少地方一些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或外地临时工,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他们利用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具有晚发性和潜伏期长等特点,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定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或采用不签合同及提前解雇等手段,将职业危害的后果转嫁给其他企业或社会。最为恶劣的是,很多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职业危害的真相和实情,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使大多数劳动者在得了职业病或受到职业损害时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的一些涉外企业中,劳动者因遭受职业危害或患病而被解雇的现象司空见惯。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的371名患者中,被解雇的有39人,而实际人数远不止于此。
  很多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劳动保护方面的待遇还停留在60年代的水平(每月5元),而农民工、临时工连这样的待遇也得不到保障。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饱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
  另外,由于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过于苛刻,使有些实际上的职业危害受害者因被诊断为不是职业病而得不到治疗,更谈不上赔偿了。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各地出台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都未包括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和疑似职业病患者鉴别诊断期间的诊疗费用,这个问题在国有企业中尤为突出。
  产生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职业病防治法来规范调整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职业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了解,从而导致了职业卫生工作的无序状态。
  职业卫生立法不是梦
  早在80年代,职业卫生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已凸现,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由卫生部和劳动部分工合作,共同执行;同年7月,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了《乡镇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共同实施。而实际上,这两个文件从发布至今的10多年来全国各地几乎都未执行,其原因在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利关系没有得到具体落实。
  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原劳动部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卫生部承担,理顺了困扰职业卫生立法多年的体制问题。
  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1998年12月下旬,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并于12月23日召开征求意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不久前,卫生部已将修改后的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审议。
  劳动者的明天会更好
  由于多数严重职业病都是“可预防而难以治疗”的,控制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消除职业危害,因此,此次立法的重点放在了如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上,而不是就事论事地谈职业病防治。为了体现这一立法精神,草案规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本法实施前已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场所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申请者必须提交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拟订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未提交评价报告或报告未获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卫生防护设备,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禁止生产、进口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注明,不得有隐瞒或者欺骗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后果等不同情况,草案设定了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其他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其健康损害的原因是职业危害时起计算”;“造成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或关闭;对直接责任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了法律的制约,以往或正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应尽早改变观念,不要再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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