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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违法现象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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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5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村民委员会违法现象不容忽视
  胡建成 王甲红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一些村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服务职能时,诸多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严重削弱了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据笔者调查,当前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制定村规民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可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这就是说非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村民可以不执行。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村规民约不是村民会议制定的,而是村委几个成员把村规民约写好后在群众会上宣读一下就算生效,然后下发到各家各户执行。显然这样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对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是无法支持的,不利于树立村规民约的威信,影响其执行力。(二)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一些村民委员会在起草村规民约时,往往只考虑到本村的实际情况,而忽视(或根本就不知道)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结果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明显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规民约对违规行为处罚手段过激。就拿护青(保护庄稼或蔬菜不受牲畜糟蹋)来说,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猪、羊等牲畜跑到地里啃青,土地承包人、村里的护青人员及任何村民都有权将其打死,不负任何责任;有的村规民约则规定,土地承包人可以采取在责任田里投毒的方法护青。显然,这样的规定与法律相悖。有的村民委员会因此吃官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如,河南省淅川县险峰村的护青员依照该村村规民约的规定,打死村民朱某的一头母猪,形成诉讼后,法院判令险峰村民委员会赔偿朱某一千元。二是村规民约超越村民会议依法所享有的自治权,乱设罚款项目,并同时规定,若被罚款人不执行,村委有权强制兑现。如一村规民约规定:牛到地里每头罚款五元,鸡到地里每只罚款二元,邻里吵架一次罚款十元,打架一次罚款五十元。事实上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的设定有严格限制,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
  违法处理村民纠纷。调处村民之间的纠纷是村民委员会服务村民,实现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都下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村民之间的各种纠纷。一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村民纠纷时,违犯了国家法律或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使了只有司法部门才能行使的职权。据报载,山东省就有一个村的村委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给一对不和睦的夫妻分别制发了一份离婚调解协议,解除了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结果导致了重婚事件的发生。也有一些村委在解决村民纠纷时随意确认民事行为的效力,如确立买卖关系、合同关系、租赁关系无效,致使一方的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二)行使了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竟有个别村民委员会以村委名义给宅基地纠纷的双方分别发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证。
  无视法律和政策,带领村民公然实施违法行为。一村委为了建村小学,在没有得到任何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背《森林法》和有关政策,指示村民上山伐树卖钱,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损失。还有的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而是带领村民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对抗,往往引起更大的损失。
  村民委员会存在的上述违法现象,其危害性显而易见,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笔者认为,目前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引导村民委员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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