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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随意出借银行账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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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勿随意出借银行账户
  笔者在办案中常常碰到有人因出借个人储蓄账户而吃亏上当、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如某企业财务科长拿着一张银行本票,找到过去曾为其拉过储蓄存款的某银行营业部主任,让她找个账户将本票入账后取出现金急用。这位主任核对支票真假后,随即答应帮忙。款取出后这位财务科长携款溜之大吉,没留下任何字据。当纪检、检察机关追查这笔钱的下落时,企业财务科长拒不承认取过钱,反而说是企业为了贷款而进行的贿赂,这位营业部主任有苦难言。当然,最后还是查清了事实,惩治了贪官,但也留下了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余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在此,笔者提醒储户,不要随意出借或转让你的银行账户。
  山东枣庄市 刘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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