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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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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09
第3版(国际)
专栏: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以下有关条款: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5日通过)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2.《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1964年4月24日生效)第二十二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年12月14日通过)第一条第一款(b)项规定:“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属于“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a)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b)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刘华新 张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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