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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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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知识

  业主的权利
  对楼房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简单地说就是业主自己单独享有的或者说私人享有的那一部分,即一个单元中户门以内的空间。所谓“专有所有权”就是业主自己单独拥有的权利,不与他人分享的权利,这种权利就像拥有一辆私人汽车一样。包括:
  (1)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充分的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业主可以依法使用、出租、出借、转让、赠与等,他人不得干涉。
  (2)相邻使用权。业主为了正当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而请求使用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或公用部分的权利。比如:为了修复自己漏水的天花板,该业主可以利用楼上业主的地板,楼上业主不得拒绝。
  对楼房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
  所谓“共有部分”就是全部业主或部分业主都有权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指楼房的基本构造部分、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等,约定共有部分则是由合同契约或公约约定的属业主所有的部分,比如:室外车库、庭园、配套商业设施等。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对于共有部分,业主可以合理地善意地使用。
  (2)收益权。如共有部分被出租、出售取得收益的时候,业主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利益。
  因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产生形成的成员权
  由于楼房的特殊构造,其权利归属及使用上不能分离,业主之间形成共同关系,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来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物业的权利,因而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形成成员权。
  (1)表决权。业主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2)参与制定规约权。即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公约、管理规则等的权利。
  (3)选举与罢免管理机构人员的权利。即参加全体业主大会,选举管委会成员,罢免管委会成员以及通过管委会罢免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4)请求权。即依据管理公约请求召开业主大会、请求管理机构正当管理公共事务、请求收取分配共有部分应得的利益、请求停止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的权利。炜衡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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