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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向国企敲响警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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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发生在国企与其他企业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逐年上升;但通过法律维权的,不足10%
  ●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旦被侵权,就会导致企业被挤垮
  商业秘密向国企敲响警钟
  尚方 闻琦
  据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份调查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国企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通过法律维权的,不足10%。原因何在?国企责任意识差、法律不健全、诉讼难、审判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诉原厂职工及东清橡塑制品厂一案反映出来的现实情况,发人深思,催人警醒!
  为了生存求助法律
  1999年1月23日上午,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厂长张和平走上讲台,双手微微抖动地举起一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用激动的声音说:“法院判我们胜诉了!我们全厂的饭碗保住了……”台下掌声如潮。
  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这个厂经过不断地研究、探索,于1994年研制出PVC阻燃消防软管,填补了国家一项空白,并先后荣获了天津市优秀新产品奖和科技成果奖。该消防软管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合格产品。该消防软管投入生产后,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与此同时,橡胶六厂制定了企业秘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并与全厂职工签订了有长期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劳动合同。然而,该产品生产不久,销售额却每况愈下。原来,身为厂供销科的三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分别跳槽到东丽区一乡镇企业工作。于是,这家乡镇企业便开始生产与天津橡胶制品六厂相同的PVC阻燃消防软管,并以低价格的产品挤占了销售市场。
  当今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侵权,就有可能被对手挤垮。此时,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的生存便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生存,橡胶制品六厂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侵权行为抗争。
  抓住焦点拨开迷雾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了使双方彼此了解对方的诉讼依据,合议庭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后,于1998年9月1日和1998年12月7日,先后两次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紧紧抓住了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诉争的PVC阻燃消防软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
  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法院决定首先咨询有关专家意见。专家们分别对原、被告双方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听证。他们认为,被告提供的PVC阻燃消防软管的技术工作报告,从思路、组织结构、编排以及产品配方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原告PVC阻燃消防软管的生产配方、工艺设备等组合构成技术秘密。合议庭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同时认为,原告特有的销售渠道构成其经营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
  焦点二:被告的技术来源于何处?这是认定双方谁胜谁负的关键。
  结果,被告对其技术来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而原告方提供了11份被告侵权的证据,其中几位专家均否认为被告提供了有关技术信息。被告方以PVC阻燃消防软管是公知技术为由进行的抗辩,也没有证据相佐证。
  1999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不得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
  商业秘密呼唤立法
  近年来,企业员工跳槽致使商业秘密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私企、乡镇企业看到国企是块肥肉,纷纷设香饵,挖走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使国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多年潜心研制出的成果失之一旦,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此案审判长、天津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泓毅告诉笔者,当前,国企正面临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发现,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许多企业的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特殊意义,只忙于生产,不顾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如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造成对无形资产失控的局面,使侵权者有机可乘。二是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有些企业遭受侵权后,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角度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无法与客观情况相适应。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为例,这种案件多因企业员工跳槽引起,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如德国在其法律中这样规定“雇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其工作关系获知的商业秘密”。我国也可以根据国情将这些有益的元素灵活地加以吸收,制定我国的竞业限制法。
  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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