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代表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 何以受到非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2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思考与探源

  代表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
  何以受到非难?
  孙天富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时,一些地方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不强,以致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发生一些违法现象。如不准代表跨代表团联名;暗示某一个或几个代表团组织代表联名提名指定的候选人作差额,而不允许其他代表团联名推荐候选人;有的找自主联名推荐候选人的代表进行谈话,要求其撤回提名;有的为使代表联名提名无效,动员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有的甚至在人代会后调查联名代表的所谓“非组织活动”,等等。为此,有必要对几个问题加以澄清。
  一、如何看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与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问题。
  实行差额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对人大选举的规定强调了三个原则:
  (1)多数原则。即无论是通过决议决定,还是投票选举,都必须是多数通过。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某一候选人与该候选人相比,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只有联名代表要求撤回提名,被提名者才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动员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以推翻联名代表多数人的意见,是不合法理的。
  (2)双尊重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18周岁以上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在提名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使选举权利,应予尊重;另一方面,对被联名人来说,法律赋予的被选举权,同样要尊重。限制或剥夺代表的提名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在选举结束后对联名代表进行调查询问,是不正确的。
  (3)自主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现行法律对人大选举规定有“四可以”,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按照“四可以”原则行使选举权后,不管选举结果是主席团提名的还是联名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不管是不接受提名的人还是另选的他人当选,各方面都应尊重和维护,随意否定或采取种种办法影响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或另选的他人当选,是错误的。
  二、如何看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与“非组织活动”问题。
  现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等。这些规定,为代表充分行使提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允许代表可以按应选名额联名提名,又有不少于两天的提名、酝酿时间,还允许代表跨代表团联名,那么,就不应将代表的合法行为定为“非组织活动”,追究其联名的责任。
  在换届选举中,选什么样的人进新一届领导班子,对有关部门的领导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及对有关候选人,是一次考验;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是否准,也是一次检验。如果主席团提名的个别人选不准,不能体现代表的心愿,代表联名推荐新的候选人或另选他人就在所难免,这些人当选也是有可能的。有的地方怕选举结果打乱了班子的安排格局,就采取一些办法对代表的联名提名进行限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代表选举权利的一种侵害,其结果,是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人大代表积极性的伤害,应予以制止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