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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重法惩顽凶——扫黄打非述评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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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严刑重法惩顽凶
  ——扫黄打非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卢新宁
  不久前,江苏省淮阴市长期从事非法出版教辅材料和其它出版物的王士华被公安部门逮捕。在经过了“三抓三放”之后,这个不法分子终以非法经营罪被绳之以法。为这一案件耗时年余的江苏省扫黄办同志喜形于色:这要归功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确实,无论从哪个角度讲,1998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说是“扫黄”、“打非”工作中的一件非同寻常的大事,也是中国出版业发展中的一大幸事。正如长期从事“扫黄”、“打非”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杲所言:“这个司法解释既符合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有关规定,又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了‘扫黄’、‘打非’中的一大难题,是一件强大的法律武器。”它使全国出版界,以及正在参加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广大市场管理人员为之振奋:这意味着惩治非法出版活动有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高法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中有关出版物管理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一现状,经过反复论证后出台的。其内容涉及了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打击非法出版物罪的所有条文,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反应比较强烈的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综合考虑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这是近年来有关“扫黄”、“打非”内容最全的司法解释,它有力地强化了出版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关法律专家认为重点解决了4个问题——
  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有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标准;针对不具备出版主体资格而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依据非法经营罪处罚。这意味着可以对那些编造版号书号、从事“不黄不黑”非法出版活动,冲击正常文化秩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打击盗版犯罪有进一步解释。司法解释还强化了出版社的责任,改变了过去对于买卖书号“只打买的不打卖的”的现象,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以共犯论处。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出版物市场的法制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因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一度陷入困境。而今,新的司法解释使这种有法难行的含混状态成为过去。正如全国扫黄办主任桂晓风所言,长期以来,“扫黄”、“打非”等所有的打击非法出版的活动,都是在为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提供经验。一个法制的国家最终只有依靠法才能达到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活动。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益于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新形势下中国出版物市场的状况出台的,体现了一个法律逐渐完备的过程。它解决了当前对非法出版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适用新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同时,加大了对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目前开展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将起到保障作用。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潮流。随着社会发展日益依赖于科学文化,一些发达国家在90年代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表现在立法思想的变化上,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是法律界的重大变革。我国新的司法解释有力地保证了运用《刑法》严厉处置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在非法出版活动特别是盗版活动日益嚣张的今天,显示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决心。
  近年来,我国出版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前进的重要时期,出版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备。但要创造和保持一个良好健康的文化环境,最关键的还是要我们用好法律这个武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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