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阅读
  • 0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商品房上灵不灵?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商品房上灵不灵?
  刘海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个著名的“49条”,那就是“假一罚二”。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一条在理论上被称为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广大消费者的全面保护。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商家的欺骗,运用法律手段提出“假一罚二”的赔偿要求,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使那些不法经营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当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受到了欺骗,能否同样依照“49条”获得“假一赔二”的赔偿呢?换句话说,“49条”适不适用于商品房呢?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价格欺诈、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低劣、以次充好甚至危及住户安全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商品房,无论从这个名词本身来看,还是从经济学上的属性来看,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概念——用于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这一点在法理上本没有什么争议,可是当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发现实际上少了10平方米,经营者赔没赔20平方米?购房者花了几十万元购的商品房质量低劣,有没有获得双倍的赔偿?至少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报道,王海等打假英雄好像至今也没有涉足这个领域。
  法律既然已有“惩罚赔偿金”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过程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就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按“49条”之规定给予双倍赔偿。消费者购买了一件普通的商品尚能“假一赔二”,但倾大半生积蓄购买的商品房遇到欺诈却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这样的结果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据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分析,因为商品房不是普通的商品,所以“49条”在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房地产业既然是在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运行,就不能成为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不受法律严格约束的特殊行业。法律具有保护和惩治的双重功能,如果对于商品房欺诈的违法行为无法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倍惩罚违法经营者的作用,那么这部法律的尊严就会大打折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