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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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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减轻农民负担要坚持标本兼治。”根据农村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费要取消,税要收足。“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横行,根在收费,费不取消,“三乱”难止。当前,农村中最大的收费项目是乡镇统筹费。乡镇统筹费是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而收取的,其项目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民兵训练经费和修建乡村道路经费。乡统筹是政府行为,所筹集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从本质上讲是向农民征收的税,因此,把它作为费由乡镇政府收取、管理、使用,是不妥当的。
  首先是负担不合理。兴办教育,计划生育,优抚烈军属、复员退伍残废军人,训练民兵,修建公路是国家应当举办的事业,是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的,不是民办公助事业。不仅农村需要举办这些事业,而且城市同样需要举办这些事业。但是城市举办这些事业大多由国家负担,农村举办这些事业却是由农民掏钱。
  其次是标准难确定。统筹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包括村提留,以乡为单位,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这种确定收费标准的办法弊病很多。一是随意性很大。一些乡镇政府通常通过提高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提高收费标准。二是负担难稳定。除非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在一般年景下,工农业生产各项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一年都会有所提高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复一年升上去,农民的负担只会上升,不会下降;减轻农民负担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再次是管理难规范。乡镇统筹费是按照一事一收费的原则提取的,按照规定,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乡镇是自收、自管、自支,很难做到专款专用,实际上一部分资金被用来弥补了乡镇财务收支的缺口。
  村级干部报酬要规范。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农民直接供养的村组干部过多。一个村用于支付村、组干部的报酬,每年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而无论从党的建设,政权建设,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村级组织都是不可缺少的一级组织。在有计划地、逐步地把一批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派到村委会工作的同时,把优秀的村干部转为国家干部或行政招聘干部,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采取定岗定编定薪的办法,把农村村委会的经费像城镇居委会那样纳入财政管理,彻底改变村干部工资及村委会开支自收自支、乱收乱支的状况。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而且同时也有利于农村村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壮大集体经济,造福农民。事实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有着其他经济组织和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一般来说,对农民负担反映强烈的地方,大多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低下的地区或乡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发达,集体经济具有一定实力的地区和乡村,农民的直接负担都比较轻。农民除依法纳税之外,没有或很少有需要从自己腰包掏钱的项目。部分地区和乡村的农民甚至可以从集体企业中获得相当可观的红利收入和优厚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在于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政府作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权益的责任人,一是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权利;二是在政策上要保持连续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老是变来变去;三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以及村民的民主权利;四是要加强审计,杜绝集体资财的流失。
  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农村税费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减负工作就一定能够收到切实效果。
  江西永修县白槎镇 陈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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