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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在人事调动中乱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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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渭源县在人事调动中乱收费
  我县在人事调动中规定,凡调入本县工作或本县内部调动及大中专学生在本县就业者,都要交2000至6000元数额不等的安置费、城市增容费等。不仅如此,县政府还印发了正式文件对收费款项作出明文规定,要求全县遵照执行。这样收费合理吗?
  甘肃渭源县李民
  调查附记:
  收到李民的来信后,记者采访了国家人事部人才流动司。人才流动司曾责成甘肃省人事厅调查此事。经查,李民信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去年11月4日,甘肃渭源县人民政府以渭政发〔1998〕121号文发出了《渭源县人事调动中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县外调入人员,不论干部、工人,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收取6000元城市增容费,安置到全额、差额、定补、自收自支单位的分别收取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安置费;县内企业调入全额、差额、定补、自收自支单位的,经县政府同意,分别收取6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安置费;教师从教育系统调入其他事业单位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收取3000元的调配费后方可调入;县外籍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在本县就业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除交纳上述所规定的城市增容费外,还要按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分别交纳1000元、3000元、6000元安置费。该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城市增容费由计划经贸局收取;安置费由人事局收取;劳动局收取工人调动费。
  早在10年前,国务院就针对各地在人事调动中乱收费的问题发文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国发〔1989〕81号、〔1991〕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1990年国务院还针对毕业生就业乱收费问题颁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据此,人事部人才流动司的同志告诉记者,渭源县政府有关人事调动收取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立即纠正。目前,渭源县已将文件收回,并停止执行。
  本报记者赵佩珍
编后
  人事调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凡经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交流、调动的干部、工人和由军转办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不准收取各种费用。像渭源县这样在人事调动中明文规定收取安置费、城市增容费等费用的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在群众中造成很大不良影响,应当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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