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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不可擅自减免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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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3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各抒己见

  招商引资——不可擅自减免税
  报载,到某地经商的投资者拿着当地市政府的文件,对前去征税的税务人员说:“这减税免税的文件不是你们市政府发的吗?难道你们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不好使吗?”税务人员则不卑不亢地答道:“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税法,必须按照国家税法办事!”
  最后,虽然投资者缴了税,却指责政府无信誉,撤资走人。税务机关成了“替罪羊”,被政府领导当作损害招商引资工作的典型,在大会小会上批评了多次。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政领导,明知擅自“减税、免税”是违法行为,却依然我行我素,而事实上也没有人阻止他们,更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原因是许多人把领导的这一做法理解成“为了地方经济更快发展”。
  招商引资是件好事,但不能顾此失彼,做出有悖国法的事情。税务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只能弃“小家”而顾“大家”。
  招商引资,到底靠什么?我想既要靠当地丰富的资源,又要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严格按政策和法规办事及禁止各种乱收费。
  总之,招商引资,不能许以减税免税!
  黑龙江宁安市国家税务局 崔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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