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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税款——有损税收严肃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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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3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各抒己见

  垫付税款——有损税收严肃性
  近日,笔者发现有些负责市场及个体零散税收的人员,为了追求所谓的征期申报率,自己掏腰包垫付税款,然后再向业户催收。这样做,危害不浅。
  其一,淡化了公民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作用不应只为国家收足税款,更重要的是在收税这一过程中,宣传税法,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
  其二,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从量定价、从价定率征税。在规定的时日内,应纳税人必须毫无条件地缴足应缴税款。若延期申报,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负责市场及个体零散税收的人员只能在其中起监督作用,而不应大包大揽。
  其三,违背了经济规律。经济的发展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的,真实的税收指标可以反映出某一时期经济的发展状况。税务人员一味追求征期申报率,为应纳税人垫付税款,不能准确反映出税收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容易造成虚假繁荣。
  纳税人是“上帝”,税务人员是公仆。公仆为“上帝”服务、做好事符合党和国家的愿望。但税务人员垫付税款却变相违背了国家的政策法规。税务人员在为国家敛财聚富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辽宁大连市国税局金州分局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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