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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别当“花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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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7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价格听证别当“花瓶”
  沈晓杰
  给了“价格听证会”法律的定位,并不等于价格听证制就能顺利实施。这道“法律程序”该如何执行,中间大有“名堂”。
  听证,能“听”些啥?
  4月6日,从南京市传来消息,为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南京市物价局决定,公开向社会聘请50名价格听证员。
  南京市此举,可谓“开全国之先河”。市民的参与是价格听证制中“审价程序公开参与”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按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常用的价格听证制,任何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部门在制定价格时,都必须实行“三公开”的原则:即“定价成本公开测算,作价原则公开确定,审价程序公开参与”。
  相对于国外这种基本做法,我国实行的“价格听证”,可谓是只走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实在是“任重而道远”。
  “价格听证”,破除“花瓶”的药方何在?
  在我国实行的价格听证中,影响面最大、规格最高的,要数去年底由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举行的电信和邮政资费调整的价格听证会了。可这个“国家级”的价格听证会,“听证”下来的结果难以让人满意。不仅对电信资费降价期待已久的老百姓感觉如此,就连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调价仅半个月后的人大记者招待会上,也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国电信降价“降得还不够,还得成倍地降。”
  此次电信资费调价,没有更多的中国电信用户“说话”的地方和渠道,中央电视台欲对此次听证会进行转播,最后也因某种原因不得不取消。老百姓不仅想知道有关这次听证会的报道,还想直接观看听证过程。
  人们不禁深思,在缺少严格的法律实施程序和细则的情况下,“价格听证制”,会不会成为一种“摆设”?
  看来,我国价格听证制要真正走上“阳关大道”,必须在具体的操作上有实实在在的硬性标准,这样才有“依法治价”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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