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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不忘保密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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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时刻不忘保密义务
  吴兢
  今年5月1日,是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10周年。
  与现实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相比,“国家秘密”仿佛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粗粗一看,这四个字充满了好奇和神秘;细细考究,这四个字更意味着责任,沉甸甸的责任,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依照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10年。其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此后的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行。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那么,什么才称得上“国家秘密”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其重要程度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但不论哪一级国家秘密被人泄露,均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对于泄密者,轻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新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对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时刻不忘保密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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