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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钱入厕费引出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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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入厕收费司空见惯,而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青年农民葛锐却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铁老大”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谁输谁赢,而在于依法维权的勇气和意识!
  三角钱入厕费引出的官司
  侯海霞 张跃林
  假如搞一次民意调查,询问旅客在火车站内候车时是否经历过入厕收费,恐怕大多数旅客都会回答“经历过”。然而,这么多年来,哪位旅客因此和“铁老大”较过劲?
  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25岁的农民葛锐偏偏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1999年4月2日,中国铁路史上首例因旅客交入厕费而引起的官司,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葛锐虽然在一审中败诉,但他拿起法律武器,打3角钱官司的勇气却在当地引起反响。
  1998年10月6日,河南淮阳县鲁台镇青年农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一张郑州至新郑的669次车票。当葛锐拿着行李来到候车室内的公共厕所想进去“方便”时,“守厕人”拦住了他,要他拿出3角钱买入厕的门票。葛锐据理力争:该项收费已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1993年11月公布的第一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入厕收费是不合法行为。但他却仍然没有说服对方,无奈只好掏了3角钱。
  于是,同年10月29日,葛锐信心十足地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他以被告郑州铁路分局违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回非法收取原告的0.3元入厕费。法院经过审查于当日便决定受理了此案。
  一些好心的朋友劝葛锐,因为3角钱入厕费打一场官司,自己白搭进钱不说,还浪费很多精力;也有的乡亲劝他:跟“铁老大”打官司,无异于以卵击石。可性格倔强的葛锐却诉意已决。他告诉这些朋友和前来采访的记者们,正因为事小,所以更要说个明白!许多消费者往往对日常生活中出现几角钱的事情听之任之,这恰恰体现出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太弱。
  1999年4月2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青年农民葛锐坐上了原告席,郑州铁路分局坐上了被告席。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告郑州铁路分局还提出了反诉。
  这天上午,来了近300名群众前来参加旁听,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等省内外20多家新闻媒体也跻身现场。
  庭审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激烈辩论、互不示弱。
  被告方称:铁道部爱卫字函(1995)第3号《关于对南京铁路分局“车站车室内公共厕所收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根据铁道部的意见,规定的“站内厕所停止收费”系指检票口以内,站台上为旅客服务所设置的厕所,不包括候车室内及以外旅客厕所。
  原告方认为:如果被告遵从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就不应收费,应退回原告3角钱。被告提出的爱委会、铁路风函(1995)675号关于站内规定等3个文件都是无效的,因其没有权力来解释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上厕所是人们正常生活的要求,买票理应包含入厕这最基本的费用。
  当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有否调解的意向,双方均表示无此意向。
  法院经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查明:被告郑州铁路分局收取入厕费是在1996年2月15日经河南省物价局批准的,并由郑州市物价局给被告颁发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栏里明确规定高架候车室厕所收费,每位0.3元(含洗手池使用及卫生纸等费用)。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郑州铁路分局对原告葛锐在候车室入厕所收取的0.3元费用,是河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的,属合法收费行为,原告诉被告违法收费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行使合法诉讼权利未构成侵权行为,未给被告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提起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锐承担。
  案后,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葛锐作为状告“铁路车站厕所收费”第一人,胜诉和败诉自有法院判决,但其社会意义超过了案件本身。
  据悉,葛锐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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