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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岂能借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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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身份证岂能借人?
  小张和小王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两年前的一天,小张提出借小王的身份证用一用,小王不假思索地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小张。过了一段时间,小张手里多了一部移动电话,朋友联系方便多了。
  数月后,小王收到了无线通信局的一张催欠通知单,要求其立即付清所欠的通话费5万余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小王很纳闷:自己没有购买移动电话,怎么会欠通话费呢!细细一看,这个熟悉的号码不正是小张的移动电话号码吗!经核对,原来是小张借用小王的身份证从无线通信局购买了这部移动电话,小张还冒用小王之名在无线通信局的移动电话个人购机表上签了名。最初,小张还能按时交纳通话费,后来,随着话费的增多,小张以电话已转卖他人,自己并未使用为由,拖欠了5万余元。于是,无线通信局按登记的购机者姓名向小王送达了催欠通知单。由于小张和小王均不主动交纳通话费,无线通信局把小王告上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该院审理认为,小张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移动电话,并冒用他人名义在购机登记表上签名,其行为实属违法。小王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亦属违法。因此,小张与无线通信局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就此无效民事行为给无线通信局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张和小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小张给付无线通信局移动电话通话费5万余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小王对此负担连带偿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不得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小张和小王都违反了此规定,尤其是小王,一不小心,招来了5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您的身份证保管好了吗?千万不要借人。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姜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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