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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掀起你的盖头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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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隐性就业:掀起你的盖头来
  本报记者 白天亮
  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曾对系统内的9000多名下岗职工进行了一次再就业愿望调查,发现无再就业愿望的竟达到了27%。是这些人真的满足于每月领200多元的基本生活费吗?一位知情人道出了其中缘由: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在外面找到了工作,但却不想扔掉国有企业这个饭碗,因此一手接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生活费,一手在外边搞创收。
  说是下岗却急急去上班摆摊,说是就业却紧紧握住下岗证,眼下,这种隐性就业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已不是什么新闻。劳动保障部门在北京、辽宁、湖南等8个省市的调查统计表明,下岗职工中约30%已不同程度地在社会上干着一份工作,照此估算,全国大约有上百万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随着再就业工作的深入,隐性就业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隐性就业有隐忧
  隐性就业主要是指职工没有同原企业中止劳动关系,通过自找就业门路参加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的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讲,隐性就业缓减了部分下岗职工的吃饭问题,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出台之后,隐性就业的弊端已越来越明显。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目前下岗职工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平均在200元左右,全国有上百万隐性就业者,仅此一项国家每月就要多支付相当大一笔费用。据南昌市的调查,如果扣除隐性就业者,该市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年可省6000多万元。从这个意义上讲,隐性就业不单是影响政府对下岗职工总量统计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问题,也使国家为此增加了一笔数量巨大的支出。国家在现阶段拿出这样一笔钱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本目的一是保那些真正需要保的人的生活;二是花钱买机制,如果三五年后下岗职工还挂在企业,这笔钱也就打了水漂,不仅资金未能有效利用,还直接影响国家“两个确保”目标的实现。
  隐性就业也不利于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据介绍,由于隐性就业的职工仍滞留在原企业中,新单位往往只负担其工资,原企业却要负担其它人工成本,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达到工资的30%以上,这等于让本已困难的国有企业再为其它用人单位支付大量人工成本。江西省的一家小企业曾做过统计,该企业有职工400多人,隐性就业者近180人,每年30多万元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原企业交纳,在厂职工每人要负担1400元左右。
  隐性就业还容易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下岗职工既与原企业保留劳动法律关系,又与现用人单位保持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合法权益常会因两个用人单位间相互推诿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劳动争议。南昌市仅劳动监察的案件中就有15%涉及隐性就业者,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难以依法处理。这种混乱的劳动关系还容易造成原单位与新单位都不愿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结果。据沈阳市调查,“两不找”人员中养老保险无法接续的达70%以上,最长的已有6年的时间。按当前的养老保险收缴率和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有10%的隐性就业者没有交纳养老保险,每年欠缴的金额就达几亿元,长此下去,社会保险的落实将会出现很大的漏洞。
  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隐性就业问题
  隐性就业弊大于利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那么现阶段又该如何处理隐性就业这个多年遗留的难题呢?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他们认为,国家已经明确要用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要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基本措施,要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为解决隐性就业问题指明了方向。要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争取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隐性就业问题。具体包括深入了解隐性就业者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尽快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办法、交纳标准和办理手续等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基层和职工个人;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用工管理以及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打消隐性就业者的顾虑。总之,解决隐性就业的关键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同时,下岗职工也要转变就业观念。
  据了解,为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各地劳动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南昌市采用“过筛法”,由劳动部门牵头,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会同工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街道居委会等,组成临时工作机构,采取登报、入户调查、核对等手段对隐性就业者逐个梳理,收到良好效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发展战略室的郑东亮主任告诉记者,解决隐性就业问题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而再就业的渠道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查显示,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不过30%左右,医疗保险也正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由于到这类企业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很好地接续,下岗职工更愿意选择隐性就业,多一份收入又享受原有的保障福利。另一方面,用工单位热衷于暗地里招下岗工以降低自身成本,这也导致一些隐性就业者因未与新单位签劳动合同就认为自己并没有实现再就业。因此他提议,有必要把机动灵活的就业形式看作是全日制就业格局的补充,对那些下岗后收入较为稳定,工作能够接续的隐性就业者视为稳定就业,原企业可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帮助其接续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的,可先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酌情减发或不发基本生活保障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郑东亮同时指出,很多情况下并不是隐性就业者不愿意转移劳动关系,而是新的用人单位不愿接收。在用人单位处于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劳动监察部门还要加大监察力度,责成用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采取一种过渡措施,比如由用人单位发工资,由个人、原单位、新单位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积极而又稳妥地解决隐性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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