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阅读
  • 0回复

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关于陪审制度改革的思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
  ——关于陪审制度改革的思考
  本报记者 苏宁
  提起陪审制,不少读者的脑子里大概就会出现西方影视作品中常常可以见到的一幕:控方和辩方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法官高高在上、不动声色地主持着庭审,十几个普通男女聚精会神地倾听、察看着正在法庭上上演着的一出出精彩或不精彩的“节目”。这十几个普通男女,就是英美等国司法程序中司空见惯的陪审团成员。在不久前刚刚落幕的美国弹劾克林顿总统案中,美国参议院扮演的就是大陪审团的角色。
  历史沿革与现状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过程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它先是在英国逐渐完善成形,又随着其殖民统治而推向全世界,在美国找到了发展的沃土,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单独裁决事实,法官适用法律。而欧洲大陆则因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理、判决案件的“参审制”。
  本世纪初,清朝曾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34条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但由于清政府的灭亡,并未得到实行。解放后,我国从前苏联移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和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文革期间,1975年《宪法》取消了此项制度。1978年《宪法》又重新确定。但在1982年《宪法》中,又再次取消了此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规定的第一审应实行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至此,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两起两落。
  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对在中国实行陪审制持肯定态度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媒体上撰文指出,由于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此外,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峰律师也是陪审制度的拥护者,他认为人民陪审制度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抑制司法腐败提供了途径。同时,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民法院也因此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更加广泛的支持。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贺卫方对此却持有不同看法,他不认为陪审制能解决司法公正问题。他说,陪审有助于增进民主,但它并不必然证明民主。形式并不体现内容,完全可以是聋子的耳朵——摆设。针对目前一些地方采取的请专家做陪审员的做法,贺卫方认为与其做陪审员不如做专家证人。对于陪审员来说,专业知识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健全的常识。
  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申君贵撰文指出,陪审制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已取消了对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他认为,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实际上是“参审制”,参审者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目前由于陪审员选任程序的欠缺,不能保证陪审员的高水平和高质量。陪审员不懂法,就无法真正参与审判,因而就只能成为摆设。反之,如果陪审员真正参与审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发表决定性意见,则又会出现外行执法的问题。同时,就我国陪审制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陪审员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保证专业法官能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陪审员本身同样不能保证自己不受外界影响,能独立公正地参与审判,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年底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要从陪审员的产生、来源、权利义务、生活待遇以及上岗资格等方面,研究制定出一套既符合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何家弘教授建议吸收西方陪审制度的合理因素,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必要改革。对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作相对的划分:在庭审调查中,由法官负责主持程序,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评议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他建议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根据案件的审级和具体情况,陪审员的人数可以为6—10人。改变现行的陪审员选任方法,由法院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随机选任。对于随机抽选出来的候选人由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初选,然后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最后选定。候选人数应在正式陪审人数的两倍以上。
  作为民主政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陪审制度,如何在不断推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中进一步发展完善,这已是摆在司法界、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