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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赔款今朝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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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19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六年前赔款今朝还
  刘天明
  日前,河北省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农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民事案件判决不公案,137户农民终于拿到了6年前就本该判给他们的1.9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
  1991年夏,承德市京德台胞归侨经济开发公司蔬菜水果批发部经理郝若明委托副经理范永强在遵化市西良河子等村,通过当地退休教师曹庭芝、农民刘述恩、王立山等人联系,收购137户农民种植的蔬菜水果,其中有11汽车桃子和西瓜未付款,价值人民币16291.89元。后在王立山等人的追讨下,范永强付给货款3000元,其余的1.3万余元赖账不还。同年11月1日,曹庭芝代表137户农民将郝若明、范永强起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1992年10月30日,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曹庭芝胜诉,责令被告方偿还原告货款13291.37元,赔偿利息损失2009.55元,给付原告劳务费3750元,共计19050.92元。同时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755.60元。郝若明、范永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欠款已在1991年10月1日前付清为由提出上诉。1993年,承德市中级法院以(1993)承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双桥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曹庭芝的诉讼请求。
  为讨回公道,曹庭芝代表137户农民开始了艰难的申诉,1994年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曹庭芝的申诉后,认为曹的申诉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994年1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对这起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极为重视。办案人员从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认真进行审查,于1996年3月16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承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审。1999年3月5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1993)承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维持双桥区人民法院(1992)第48号民事判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曹庭芝及其137户农民最终胜诉。日前,137户农民拿到了他们早该得到的赔偿款项后,将一面绣有“依法监督,为民伸冤”的锦旗送到检察机关,表达了他们的敬佩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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