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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补偿机制 促进公益林投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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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封山植树 改善生态环境

  建立补偿机制
  促进公益林投入
  森林资源从实物形态上讲,是一种包括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从价值形态上讲,又是一种特殊性的,可以再生增值的,具有多种功能和生态群落整体价值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的价值体现除了木材和林副产品生产的经济效益以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规律研究》的科研人员,在汇集森林水文长期定位观测数据资料基础上研究了森林与水的关系,提出了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水文生态功能的科学论断,即森林和水相互作用中产生的调节气候、改善降水分布、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减洪、滞洪及抵御旱涝灾害等所产生的综合功能。据测定,森林水源涵养功能是荒草坡的2倍、裸地的6倍。3300公顷郁闭度达0.6以上的森林,涵养水量相当于一座库容1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中科院西北水保所观测数据表明:山坡农田表土流失为100%,农田闲地为89%,草地为26%,有林地仅为1.7%。有了林草植被覆盖,水土流失量可减少70%—90%以上。陕西榆林地区几十年坚持植树造林防治荒漠化,森林覆盖率由1.8%提高到39.8%,森林面积扩大97.3万公顷,建起了总长1500公里的4条大型防风固沙林带,有4万公顷流沙得到固定和半固定,生态环境的改善,使60多万人得以在曾经是流沙的地方重建家园。事实证明,森林植被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营公益林是服务社会、全民受益的公益事业,其投入本应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但由于国家财力限制,对公益林经营者维持再生产所应给予的投入和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没有固定的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和保障。加之森林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为主体的乔灌草植物群落整体形式发挥的,一旦森林消失,生态效益就不复存在了。多年来,公益林不仅不能通过商品形态进行交换,而且大多分布在江河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上游维护,下游受益”,“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现实,增大了依靠地方政府解决公益林投入问题的难度。而且,往往越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越是贫困的地区,越要经营公益林,难度就越大。
  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13%,是国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重点区域。而全国592个贫困县中,有496个处于山区,农村贫困人口90%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地区。1978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实施的十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国家原已规划投入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事业费和专项补助款缺口很大。如:“三北”防护林平均每亩造林补助仅3.75元,只相当于苗木费的1/10。
  我国集中分布在西北、华北、西南等地边远山区的江河源头、水库周围、风沙前线、黄土沟壑区和石质山区的生态型国有林场,长期以来在条件简陋、环境艰苦的情况下,培育和管护着以发挥生态防护效益为主的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效益甚微。按国家规定的贫困县标准,属于贫困林场的有1459个,占国有林场总数的1/3;“九五”期间仅承担我国“三北”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三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贫困县就有184个。广大农民是承担防护林工程建设的主体力量,但是他们为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在经济利益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当前,公益林生产经营者与受益者、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形不成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而公益林的再生产也因此失去了经济上的保障,必然制约其发展,甚至会引起乱砍滥伐、乱捕乱猎和毁林开荒,使森林生态效益受到破坏,导致各种灾害发生。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速森林植被的恢复与发展,建立公益林投入的补偿机制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势在必行。
  国家林业局政策规划司
  汪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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