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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 清查过期失效药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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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
  清查过期失效药品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组织清查过期失效药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清查过期失效药品,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通知》要求各地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所有药品进行清查。为切实落实清查工作,药政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安排部署。有有效期规定的药品现已超过有效期限的,要立即封存没收,并监督销毁。无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超过生产日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要立即封存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解封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没收,并监督销毁。
  各地药品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在这次清查工作中,一经发现销售、使用污染、变质、过期失效药品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更改批号不构成假劣药品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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