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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通贿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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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示钟

  警惕“变通贿赂”
  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犯罪的法律关系分析,尽管行贿罪和受贿罪四大构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客观方面都与财物有关。可见,没有“财物”就难以认定行贿或受贿。
  大概正是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认定受“财物”的限制,近年来有些人对行贿和受贿的形式进行“变通”。比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吃、喝、抽、住、听、看、玩,甚至还给以色情等;有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他人帮助或非法接受他人帮助,满足个人私欲,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两种情况,一时难让人抓到真凭实据,尤其是色情等方面,可能与财物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但很显然,它们仍是行贿与受贿,尤其是其结果仍然还是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廉洁性。因此,我们要时时警惕行贿受贿形式的“变通”!
  笔者认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某种帮助,满足其个人私欲的,应属行贿行为;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他人帮助或非法接受他人帮助,满足个人私欲,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的,应属受贿行为。建议有关法纪部门加强对行贿受贿错误及犯罪的研究,寻找对策,决不让违纪违法和犯罪人员有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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