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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须注意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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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订立合同须注意形式
  编辑同志:
  《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请问订立合同的形式对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影响,签订合同中应在形式上注意哪些问题?某公司法律部 黄山
  黄先生:
  对订立合同的形式的规定,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此,就您所提的问题我们回答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对于合同效力有哪些影响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并非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就当然成立。订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3.实际履行行为对于合同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双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形式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三种法定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这里,“其他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必须说明的是,默示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为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了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如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则采用合同书以外的形式订立合同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合同书的形式。
  第三,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及时要求签订确认书。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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