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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罪犯逍遥法外——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起重罪轻判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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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岂能让罪犯逍遥法外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起重罪轻判案
  长江日报记者 李兵
  编者按: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对一起重罪轻判案进行长达一年多的监督,终于使案件得到重新审理,主要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又一成功例证。
  近几年,以金刚桥、金国宏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武汉市蔡甸区欺行霸市,残害无辜,先后作案9起,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然而“两金”只被送劳教两年,不久便脱离劳教场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明显重罪轻判案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跟踪监督。今年4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这一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起明显执法不公案得到纠正。
  金刚桥、金国宏犯罪团伙共13人。现年33岁的金刚桥系个体建筑业主,1984年因流氓罪被判刑2年。1995年5月,他因承包建筑工程与市民彭小桥等发生矛盾,即图谋报复。同年12月11日下午,金刚桥得知彭小桥去蔡甸区马房街,便指使金国宏、金永红等12人携带猎枪、军用刺刀等凶器,乘吉普车赶至马房街。金刚桥乘出租车持移动电话指挥。金永红等向彭小桥连开数枪,并用刀砍、刺,将彭杀死。
  1995年10月,金刚桥因承包建筑工程与市民徐伟明发生矛盾,就指使金国宏等5人,持刀朝徐的头、肩、背部及双小腿连砍13刀,致其重伤。
  1995年1月22日,该团伙中有人与当地华林村村民黄继红发生纠纷,团伙中人即携带菜刀、尖刀将黄继红砍伤。黄继红在武汉第13医院住院治疗时,团伙中的计世瑜等人于同月29日凌晨2时许,窜至该院住院部,持刀朝熟睡中黄继红的左上臂、双小腿、足背部猛砍,直至其失血休克,造成重伤。
  彭小桥被害后,蔡甸区公安分局抓获金国宏等7名犯罪嫌疑人,但不久就分别予以取保候审。199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向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金刚桥等13名犯罪嫌疑人。蔡甸区检察院以首犯金刚桥在逃等理由未同意批捕。10月中旬,菜甸区检察院同意先逮捕1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继续追抓在逃犯罪嫌疑人。
  1996年12月和1997年2月,区公安机关两次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第一次审查3天、第二次审查4天,两次作出退查决定。另外从区检察院案卷材料看,审查中未作阅卷笔录,没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材料,退查也没有书面补充侦查意见。
  1997年3月底和4月中旬,经蔡甸区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将金国宏、金刚桥(1997年1月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送劳动教养两年。不到两月,“两金”以学汽车驾驶为由,缴纳4500元后出劳教所。
  1998年4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这是一起民愤极大的恶势力暴力犯罪团伙案件,应依法追究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本案仅以两人送劳教处理,显然为重罪轻判。另外,劳教场所开办驾驶员培训班,招收劳教不久的人员,并使他们脱离监管,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逃,也应追究。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此案监督情况汇报,责令“按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于去年4月14日向市检察院发出督办函。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市检察院立即着手对此案进行审查,建议蔡甸区政法委加强对此案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公安机关追抓在逃犯罪嫌疑人。1999年1月5日,蔡甸区检察院撤销对“两金”的劳教决定后重新向市检察院上报此案。1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到案的金永红、叶新桥、计世瑜、金国宏4人提起公诉。4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金永红、叶新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计世瑜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雨芝(彭小桥之母)2000元;判处金国宏有期徒刑9年,赔偿涂雨芝2000元。
  尽管市人大常委会长达一年的跟踪监督使该案的审理终于告一段落,但是这一案件还有一些遗留问题令人深思:从1996年算起,3年过去了,包括首犯金刚桥在内的其余9名案犯至今仍逍遥法外;另外,案件前后两次处理所面对的证据相同,然而处理结果却相差甚远。有关执法部门当初为何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其中问题武汉人大常委会还要进一步调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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