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典型案例 增强监督实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
  选择典型案例 增强监督实效
  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案例,大力开展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深得群众欢迎,干部群众说十堰市人大抓了一项“民心工程”。
  1997年8月9日下午,郧阳中学一台微机被盗,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李全昌带领刑警王军到现场侦查。郧阳汽车改装厂22岁的工人张明波涉嫌盗窃,当晚被带到城关报警点留置盘问。在近三昼夜的盘问和审讯中,李全昌、王军和市警校见习生焦东利先后对张采取戴大背铐、蹲马步、踢臀部、拽头发、打耳光、敲鼻梁等手段逼其供认,致使张于12日下午6时30分死于派出所审讯室。经法医鉴定,系外伤性广泛性皮下出血(挤压综合症)休克死亡。事后郧县公安局对其家属赔偿了16万元。1998年1月,茅箭区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李全昌、王军各7年徒刑。
  受害人父母多次到市人大常委会上访,认为此案判得太轻。1998年5月,市人大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专题汇报后,提出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建议;同时决定成立由市、县人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
  根据调查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提出了一审人民法院原判李全昌、王军各7年徒刑偏轻,同案人焦东利应予以追究;对郧县公安局其他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要立案查处;对微机被盗要组织警力予以侦破等五条意见。郧县检察院遵照人大的意见,及时撤回了原来的起诉并作了补充侦查,将漏诉的焦东利一并予以起诉。不久前,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李全昌、王军各有期徒刑12年,焦东利有期徒刑3年。郧县公安局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政纪处分。
  1996年1月,丹江口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本地人顾某诉吉林籍丁某拖欠7万元货款纠纷案。同年5月7日,在丁某缺席的情况下,该市法院判丁某败诉,查封了丁某的竹制品加工设备及原材料,造成了丁某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丁某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十堰市人大予以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几位主任亲自接待,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建议丹江口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报告审理结果。市法院迅即重新审理,发现主审人员汤某对原告提供的假欠据未作认真审查,把假欠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另外诉讼程序也有违法问题。法院于1997年11月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错误判案的汤某只作批评处理。丁某很不服,并提出赔偿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良伟接待丁某后,立即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1998年5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给予主要责任人汤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赔偿丁某3万多元。
  湖北十堰市 黄新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