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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应体现权力机关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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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思考与探源

  人大监督应体现权力机关特点
 监督,意为监察、督促。在我国监督机制中,有着多种监督形式,如党纪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等等。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它所进行的监督则是诸多监督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性、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以人民意志为后盾,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以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一府两院”工作为主要监督内容,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
  人大监督要突出体现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以执法检查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地方人大应就一个时期内与本地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一府两院”加以纠正和改进。同时,还应加强对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纠正与宪法和法律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内容,防止出现与法律相悖的问题。
  人大监督要体现大局、大政、大事的特点。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监督应把着力点放在本地区重大事项上,即加强宏观监督。如人代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既要监督编制、审批过程,更要监督执行、调整过程,重点监督超计划、超预算行为。对本地区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工程、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人大应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切实强化监督力度。
  人大监督应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人大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选举任命的干部就负有监督责任,主要是对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监督方式,一是检查被选举、任命干部的工作,了解各方面反映;二是听取被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进行评议。监督的具体内容是看其是否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履行职务时是否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行为等。在监督过程中,要敢于碰硬,敢于触及人和事,敢于运用法律规定的质询、罢免、撤销职务等带强制力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实效。对不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严肃地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撤职、罢免等处理,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江苏江宁县杜仁保 郭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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