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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际监督委员会发表公报指出 海防地区移交工作必须符合日内瓦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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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2-20
第4版()
专栏:

越南国际监督委员会发表公报指出
海防地区移交工作必须符合日内瓦协定
【新华社十九日讯】据越南通讯社河内十八日讯: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最近向报界发表了一个关于海防地区移交问题的公报。
公报说:“过去两个月以来,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一直在考虑如何在日内瓦协定规定的三百天期限结束时顺利地和有秩序地进行移交海防的工作的问题”。公报提到:在这个期间,委员会收到了海防一些人交来的关于迁运设备以及因为有人阻止迁运而引起事件的一些请愿书。
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接着在公报中说明:“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财产,包括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在内,应该被看作是必须移交的公共财产”。公报说:“移交工作的安排必须符合于日内瓦协定第十五条己款二项所规定的期限,在责任的移交过程中不应该有任何中断,在集结的时期内不应该破坏或迁运公共财产”。
公报最后指出:“根据日内瓦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监督责任,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将对海防一切迁运工作进行监察。已经委托一个由印度、加拿大和波兰三国的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担负和有关移交海防的事情保持经常接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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