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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执行现状扫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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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读书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执行现状扫描
  吕春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21世纪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下一代的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明天。为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充分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从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中小学办学、管理和施教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为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确定了关于基础教育活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通过这项立法把基础教育推向一个依法治教的新阶段,使中小学教育从部门行为转为政府行为,以保证和加快基础教育的发展。
  义务教育,硕果累累
  儿童教育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历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信息,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为0.93%和3.23%。校舍建设也有了突破性进展,1998年全国小学、普通中学校舍危房率分别下降到1.09%和0.91%,不少地方已走上学校建设标准化阶段。为了推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建设进程,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组织实施了“1995—200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1995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同时,“九五”期间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补助款”和“民族教育补助费”中划出1.3亿元,建立了国家助学金,每年使60余万因家庭贫困而面临失学、辍学的少年儿童得到资助……数字是枯燥的,但每一个数字后面都不知隐藏了多少人的心血。
  起诉,义务教育捍卫尊严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可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负有使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的义务和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家长不履行义务或是妨碍了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今年1月,为了让9名辍学少年重返课堂,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黄牛铺镇政府与9名学生家长对簿公堂。凤县黄牛铺镇政府去年底在普及、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中发现,该镇初级中学有29名学生辍学。经县文教局、黄牛铺镇政府及学校组织人员多次到辍学学生家中做工作后,仍有9名学生没能返回校园。这9名辍学学生的家长对义务教育法不甚了解,认为“孩子是我的,我想让他读就读,不想让他读谁管得着?”并且以家中劳动力短缺、经济上有困难、读书无用和子女不愿上学等种种理由搪塞,既不主动筹措子女上学所需费用,也不申请救助,任凭子女辍学。为了依法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使更多的孩子不再辍学,镇政府将9名辍学学生家长推上了被告席。凤县人民法院在黄牛铺镇初级中学公开审理了此案,9名辍学学生终于重返校园。事实证明,减少和制止学生辍学问题,单靠个人力量或是学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化了政府行为,使义务教育法颁行前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进基础教育工作,转变为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方法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为保障孩子读书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权利和义务向来相辅相成,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同时也要负起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造成学生辍学、流失的诸多原因中,也不乏学生个人主观原因。因此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学习义务教育法很有必要,从而使义务教育深入人心,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将义务教育由一种强迫行为转化为一种自觉行为。
  义务教育,前路尚有荆途
  人们很难忘记“希望工程”里一张“大眼睛”的照片,因为这双童稚的双眸里蕴含着对知识深深的渴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希望工程”在中国》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多数无法负担孩子上学的父母属于目前中国5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之列。他们的人均年收入不足460元人民币,远远不到全国农村地区1580元人民币的人均收入……”义务教育法颁布实行十多年来,全国义务教育普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接下去如何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推行义务教育将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此外,据专家预测,2002年,我国将出现又一个人口出生高峰,将给义务教育普及带来新的压力,正如一位从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多年的同志所言“(义务教育)普及之后再普及将是重中之重啊”。(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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