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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治权治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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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重在治权治官
  王长水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好自身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依法治权、治官,规范约束并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和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发生,防止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一环。
  目前,在部分领导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进行的各种治理,认为依法治国主要是治治那些“刁民”或“不安定地区”,以扫除工作中的障碍。显然,这种将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对象的观念,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群众依法授权予不同的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自己,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是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就将依法治国片面理解为他们运用法律对人民群众进行治理。在有一些人看来,似乎当了官、有了权就可以站在群众之上,不受约束,为所欲为,颐指气使。好像他们自己是主人,而人民群众只有服从他们领导和指挥的义务。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位置,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会滋长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走向罪恶的深渊。正如全国人大一位领导同志指出的:“权力这东西,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办坏事。权力一旦失去约束,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所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官,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其行使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仅仅把依法治国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且把法律看做只是管老百姓的,领导干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不仅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而且会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
  要将依法治国按照宪法的要求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实施,就必须依法治权、治官,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运作和行为。要实现这一目的,不仅要建立健全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更重要的是要端正和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的思想认识、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总之,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使法律制度成为法律现实,就必须树立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下,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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