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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当警惕——对当前新型保险犯罪的调查剖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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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保险诈骗当警惕
  ——对当前新型保险犯罪的调查剖析
  王玉信
  一、保险骗赔触目惊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大量保险赔付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股黑色潜流也在保险理赔中悄然流淌,为向保险公司诈骗巨额保险赔款,如纵火、沉船、撞车、谋杀等种种卑劣而又残忍的犯罪手段已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据有关权威机关资料报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已识破涉外骗赔案20余起,诈骗金额达数亿美元。山西某市发现欺诈保险赔案320多起,诈骗金额达270多万元;河南某市保险公司先后戳穿各类骗赔案件达518起,拒付赔金92万余元;四川省宣汉县某乡11名政府官员串通一气,采取弄虚作假、无灾报有灾、小灾报大灾、一灾报多灾等手段,两年制造假案20多起,骗取保险金20507元;湖北省某市保险公司先后在3年的时间里就识破瞒天过海的各种骗赔案件近百起,拒赔和审减赔款600多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保公司查处保险假案、骗赔案244起,挽回经济损失190多万元。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目前我国保险诈骗已并非个别现象,它涉及到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破坏着社会秩序,危害着人民的生活,冲击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大堤。
  何谓保险诈骗?保险诈骗是指以违反保险法规的不法方法骗取保险金,危害国家保险制度的犯罪行为。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较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的犯罪黑数较高。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的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的犯罪黑数比例最高,最隐蔽,在很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二、保险诈骗手段各异
  1.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内外勾结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共同作案,共同骗取保险赔款,尔后给工作人员抽成,共分。这类骗赔行为外有被保险人作伪,内有保险人接应,往往需要的各种证据做得天衣无缝,一般人很难识破。
  2.无中生有,虚报冒领。本来没有发生的事情而多方伪造假证,骗取保险赔款,发不义之财。如刘某让在医院工作的老乡为自己开具乙肝住院的假证明和一张1万余元的收费收据,并造假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被发觉。
  3.夸大灾情,超损索赔。本来没那么大的灾情损失,而故意夸大灾情,报损失数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去年某地方发生了水灾,而一些受灾保险企业却不顾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被保险公司查实掺假水分达70%以上。
  4.申报不实,隐瞒真相。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不能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身患癌症、癫病、脑震荡、严重心脏病和心血管硬化等病症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不顾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
  5.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人身保险方面。其手法是将他人的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统统记在参加保险者的名下,然后持保单和医疗费用收据到人保公司报案申请给付。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保险骗赔伎俩外,还有伪造案情、篡改证据,一次出险多次申赔,等等。
  三、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
  保险诈骗犯罪首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得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其次影响了保险人的声誉,保险骗赔后,若保险人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保险公司无能,以致抽走保险费投向别家保险公司,失去声誉;三是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四是在一定意义上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各个险种包罗万象,深入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目前国内保险业务已达300多个险种,而一些骗赔者一旦瞅着机会,就会挖空心思,进行诈骗,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要利用法律武器对诈骗犯罪给予沉重打击,确保我国保险事业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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