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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离伏剑”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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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从“李离伏剑”谈起
  王慧 金永毅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春秋时晋国典狱长官李离在审阅过去的案件中发现一起错判死刑的冤案,来到晋文公处请罪。文公见了说:“官职既然有贵有贱,处罚也当有轻有重,再说这案子是下面官吏办错的,并不是你的罪责。”李离长跪不起请求处以死罪,说:“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我罪该处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李离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能以自己的生命来换取法律的严肃性,他的那种敢于承担责任的严于律己精神令人肃然起敬。联想到如今在全国各地法院推行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不能不引人深思。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3日发布试行的,旨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各地法院大都能以此为鉴,对责任人员敢搬铁交椅,不怕亮家丑,使法官队伍增加了压力感,增强了责任心,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法官整体形象。而在少数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却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姑息迁就,搞内部消化,使责任人过错责任得不到追究,责任人员本人思想觉悟低,形成错案也熟视无睹,比之古代的李离相去甚远。李离尚知“失刑则刑”,而今的人民法官更当明了错案将导致是非责任颠倒,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大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没有任何法外特区和法外特权。一名人民法官应牢记自身的神圣使命,恪尽职守,执法如山,一旦出现错案,当敢于自责,有错必纠,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唯此,才能取信于民,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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