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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保险金该不该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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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24万元保险金该不该赔
  胡杰
  陈某是受雇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公司的业务营销员。1997年6月他介绍熊曼姣为母亲王晓明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6月24日,熊曼姣交纳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费15400元。1998年,熊曼姣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15400元。同年7月18日,被保险人王晓明因病治疗无效死亡。
  7月26日投保人熊曼姣向中保衡阳公司提交人身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要求按照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共计24万元。中保衡阳公司立即对被保险人王晓明的死亡原因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被保险人王晓明曾于1994年7月在衡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及脑动脉硬化症,而投保人对投保单上的书面询问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遂于7月29日作出(拒)字第003号理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2.不予给付保险金;3.不退还保险费。
  熊曼姣认为中保衡阳公司不讲信誉,采取欺骗手段,连本带利吞掉了她3万余元,即于1998年8月3日委托律师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万元保险金。
  1998年8月,城北区法院公审此案。双方辩论焦点在于投保单中“10年内是否因疾病住院”栏内容。熊曼姣及代理律师诉称:营销员陈某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询问被保险人有无病史,投保单也是陈某代为填写的。
  被告中保衡阳公司及代理律师辩称:被保险人王晓明自1994年7月起多次因病住院治疗,而原告在投保单“10年内是否因疾病住院”栏作出否定标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王晓明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14个栏目中所作的否定标注,系被告中保衡阳公司营销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及熊某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填写的。事后,陈某也没有要求被保人王晓明作身体健康检查。原告熊曼姣与被告中保衡阳公司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法义务,被告却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应对本案纠纷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中保衡阳公司给付原告熊曼姣保险金2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中保衡阳公司当即表示要上诉。
  1998年12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审判方式公审此案。
  在法庭举证阶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律顾问秦希燕律师向法院出示了由投保人熊曼姣委托其姐姐熊某代为填写的笔迹检验报告,以证实该投保单的全部文字内容并不是保险营销员陈某所填写。并明确了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病史真相,欺骗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及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之有关规定。最终衡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诉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公司与熊曼姣之间签订的被保险人王晓明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驳回熊曼姣赔偿24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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