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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颁布两项法规 收养子女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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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政部颁布两项法规
  收养子女有章可循
  本报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王标报道:为了保证修改后的收养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收养登记行为,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今天颁发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登记的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作了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关于收养登记的管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分别承担不同情况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主要的依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了防止假收养真超生的情况,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除要求收养人、送养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求收养人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女的证明。
  此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出证机关和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涉外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二是增加了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是将向外国收养人收取的被收养儿童的抚育费改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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