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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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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2-21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
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旧币)。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
二、新旧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偿。
三、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旧币者,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在兑换期间,旧币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同时流通。票面一万元、五万元的两种旧币截至一九五五年四月一日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四月三十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一九五五年五月一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票面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下各种旧币停止流通使用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收兑情形另行适当规定。
四、凡伪造或行使假钞者,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治罪。凡借发行新币进行投机或经营兑换新旧币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全国人民都可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检举以上各项违法行为。总理周恩来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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