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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经部门负责人谈新币旧币折算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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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2-21
第1版()
专栏:

国家财经部门负责人谈新币旧币折算问题
【新华社二十一日讯】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规定,自三月一日起,新币应成为唯一的计算单位。新华社记者就新旧币折算问题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负责人,他们就这方面谈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于商品标价的折算问题:从三月一日开始发行新币后,市场上各种商品的旧币单位标价,不论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一律按法定新旧币折算率折合为新币标价,不准上调或下舍。如面粉一斤旧币一千八百四十元,应折合为新币一角八分四厘,玉米一斤旧币九百四十五元,应折合为新币九分四厘五毫。每笔交易结算时,为解决找零的困难,仍可采用过去以实物找零办法。私营工商业也要按照此办法办理。
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各公私企业、国家机关、团体或城市内使用支票的存款户,凡和银行有来往业务关系的,不论存款或放款,都由银行按新旧币比率折算开出对账单,各单位或个人接到对账单,经查对签证后退回银行,不必亲自往银行办理手续。各单位之间、公私企业之间、私营企业之间的债务债权业务关系,双方都应于二月底把旧币折成新币转入新账,同时由债权方发出对账单,经双方查对后签章证明,以免发生错误或其他纠纷。至于转账办法,财政部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有所规定,私营企业可参照办理。
公债券、农业贷款借据以及个人在银行的储蓄,都不必到银行办理折算手续,由银行代为折算,到期按新币支付。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放款采取同样办法处理。
关于外汇:外汇牌价均按新旧币折合比率折成新币挂牌。三月一日以后的侨胞汇款在国内按照新币外汇牌价解付。侨胞在国内的投资和购买的公债都按国内办法处理。
关于账簿、契约、合同、凭证等,三月一日后对过去的账簿、凭证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私营企业如来不及更换新账簿时,旧账簿仍可采用,但应力求清楚,避免错误。
对外使用的计价凭证如车票、船票等如不改换,旧的也可使用,但应将原来的旧币折成新币。
所有在新币发行前以旧币为单位的企业股票、保险费收据、借据等凭证及已经成立的契约、合同等都继续有效,但需把旧币折成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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