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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形成体系 生存状况不断完善 我国三点六亿儿童健康成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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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5-31
第4版(要闻)
专栏:

  法律保护形成体系 生存状况不断完善
  我国三点六亿儿童健康成长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王炽)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条件。自1991年中国政府签署《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儿童发展状况取得长足进步,3.6亿儿童在祖国阳光哺育下健康成长。
  进入90年代,为了使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从本国国情出发,在已有的有关法律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与刑法、婚姻法等共同对儿童的基本健康与保健、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教育、文体活动、娱乐和休闲以及对困境中儿童的特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收买、奸污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在全球2000年儿童发展的24项目标中,我国有14项已经或即将实现,这包括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普及安全饮水、普及基础教育、保护困境儿童、消灭脊髓灰质炎、扩大早期儿童发展等。母亲和儿童的健康、营养和环境卫生得到很大改善,其中,1997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比1991年下降34%和32.2%,表明我国已实现婴儿死亡率下降1/3的目标;在普及基础教育方面,我国义务教育规模发展很快,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完成率都有很大提高,小学男女童入学率性别差已从1990年的2.91个百分点下降到1997年的0.21个百分点;在扩大早期儿童发展活动方面,我国3—6岁幼儿入园(班)率为42.7%,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早期儿童受教育的需要,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超过60%。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提前实现儿童纲要中规定的扩大早期儿童发展活动的目标。
  对于那些处在困难中的儿童,我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相应措施,致力于大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和发展,使多数残疾儿童能够入学,并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边疆、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为残疾儿童办了大量的特殊教育学校。另外还有许多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全国建立康复中心(站、点)3371个,7年内共帮助31万名残疾儿童康复。据最新统计,我国约有孤儿5万人,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城市儿童福利院91所,收养孤儿2万多名;SOS儿童村6所,收养孤儿近800名;残疾儿童寄养站、社区康复站等近万个。全国已形成以社会福利院为骨干、分散供养为基础,城乡结合、社会参与的救助孤儿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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