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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与有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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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有为与有位
  张良皓
  时下人们常说,人大要“有为才有位”。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说“有位必须有为”!
  所谓“有位”,就是有地位。这种地位,可以是政治法律地位,也可以是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还可以是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等)。政治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则需要在实践中树立。
  若以群众标准来衡量,说“有为才有位”,此话有理。老百姓心中有杆秤,某个人、某个机关真心为人民服务,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工作卓有成效,自然会赢得人民的信任与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有力推动了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人大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人大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这一巨大的变化正是我国各级人大“有为”的结果。有为,使人大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尊重。
  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制定法律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的这一地位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因为某个地方的人大工作不力,或者人大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时期工作不到位,从而轻视人大的存在,抹杀它的地位,则是十分错误的。
  当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应该明了自己的地位、作用和使命,依法行使职权,既不越权,更不失职。而这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在自己的位置上有所作为,并且有大作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大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与其作为民意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称相符。
  有为才有位。有位必须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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