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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征地应依法补偿——对贵州省施秉县一桩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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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3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记者调查

  建设征地应依法补偿
  ——对贵州省施秉县一桩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忠辉
  出施秉县县城,沿?阳河东行6公里,有一个由6个村民小组组成的村子——沙坪。1997年下半年,这个村的175户农民一纸诉状将县政府送上被告席,理由是县政府越权批地,不依法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今,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他们却没有讨到一个说法。不久前,记者专程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调查此事。
  据了解,为开发施秉县境内的水电资源、旅游资源,县政府于1994年报请贵州省计委批准,决定在沙坪村菜花湾?阳河干流上修建一座装机容量为0.32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站——诸葛洞电站。这场旷日持久的“民告官”官司就是由诸葛洞电站占用沙坪村村民耕地引起的。
  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94年12月,县里成立诸葛洞电站工程指挥部,全权负责与该工程建设有关的事宜。由于小型水电站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而贵州省没有制定出来,1995年初,工程指挥部依据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4号令,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确定诸葛洞电站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每平方米水田11.62元,旱田6.31元。1995年6月28日,工程指挥部与沙坪村委会签订征用该村170.18亩耕地(其中水田148.34亩、旱地21.84亩)的协议。同年12月1日,县政府依据黔东南州政府(1994)51号文件关于“每个城镇允许一次性批准土地200亩”的规定,批准了诸葛洞电站征用沙坪村上述耕地的申请。这个补偿标准与以前相比已经很高了,于1996年12月19日得到省水利电力厅的认可。
  石应兴、吴昌德、吴彦起、刘昌达四位村民代表对记者说,国务院74号令明确界定:“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诸葛洞电站是地方筹资兴建的小型水电工程,不适用该《条例》,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省水利电力厅未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对施秉县政府关于诸葛洞电站建设“征地补偿按国务院74号令执行的请示”所作的批复,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以权代法的表现。根据《贵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中下线,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应为被征地年均产值的12倍(亦即施秉县土地管理局1994年8月10日制定的第一个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水田为23.33元、旱田为15.79元。这个补偿标准与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并不高。《贵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还规定:“征用耕地10—1000亩,其他土地30—2000亩的,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秉县政府一次性批准征用沙坪村170.18亩(按实际支付补偿费凭证计算为203.52亩)土地属越权行为。黔东南州政府(1994)51号文件关于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是违法的,已经宣布作废。贵州省土地厅于1998年3月31日下文,宣布“施秉县政府关于诸葛洞电站指挥部申请使用土地的请示的批复无效”。
  他们接着说:“施秉县政府在批地和补偿两方面都有违法行为,我们只好求助于法律。”1997年7月,沙坪村175户被淹没土地农民委托石应兴等4人为代表,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以诸葛洞电站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7月中旬,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指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让原告变更被告主体为施秉县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2日正式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当庭坚持提请合议庭对被告自行批准诸葛洞电站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审判长以“无权审理此问题”为由,宣布延期审理,并令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1998年1月20日,原告向州中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然而,州中院一直再未开庭。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年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一方面涉及上百户农民的利益,一方面涉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双方的利益。之所以迟迟不开庭,是因为有些问题必须向上级法院请示。如果认定施秉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就必须判决撤销征用土地手续,拆除电站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投入的近2000万元资金就会血本无归。如果省政府为电站用地补办了手续,补偿问题应以调解为宜,目前我们正在与有关方面协商。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也只好下判决。就在采访完潘副院长的第二天,记者获悉贵州省政府为诸葛洞电站用地补办了手续。
  “政府应该依法行政,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几乎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州、县两级政府官员都有这样的共识。然而,具体到诸葛洞电站用地补偿标准到底应如何执行,又大都闪烁其词,要么说现在这个补偿标准已经很高了,过去修水库征地根本不给补偿,即使给也是象征性的;要么说,施秉县是贫困县,财政非常困难,我们也想给农民多补偿一点,可实在拿不出钱;要么说,针对农民提出的补偿费少的问题,县里想了很多变通办法,以其他方式作了适当的弥补……绝口不提应该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看来,这场官司在短期内还难以了结。
编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土地征用程序、审批权限、补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而施秉县人民政府违背这些规定,越权批地,又没有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这是不妥当的,应该尽快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应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把事情办好,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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