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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车船使用税应适当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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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农村车船使用税应适当调整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拥有使用车船的,应缴纳车船使用税,但同时又规定,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给予免税照顾。然而,目前在许多地方,农民拥有并使用机动三轮车的数量远远超过拖拉机的数量,同样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机动三轮车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却不一样,拖拉机免税,农用机动三轮车却要缴纳车船使用税。这使许多拥有农用机动三轮车的农民在心理上接受不了,无形中增加了收税难度。另外,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是指全年从事农业生产时间在9个月以下的免税,9个月以上者按全年征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税务人员无法掌握每辆拖拉机是从事农业生产还是运输业务,不利于依法治税。
  因此,建议不论是农用机动三轮车还是拖拉机,不管农用还是营运,一律取消免税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为减轻农民负担,车船使用税税率可适当下调。这样,既公平了税负,也便于税务人员顺利开展征管工作。山东广饶县 军章 希海 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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