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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获得医疗权是公民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的一部分,也许你不会怀疑;可是眼下流行的一个说法“生不起病”或“看不起病”,却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顿时复杂起来……《医疗法》,离公民还有多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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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如果说获得医疗权是公民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的一部分,也许你不会怀疑;可是眼下流行的一个说法“生不起病”或“看不起病”,却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顿时复杂起来……
  《医疗法》,离公民还有多远
  李玉
  一些医院年头岁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制定明年的“硬盘子”———创收经济指标;并根据层层分解到各科室的经济指标制定出对部门及个人考核指标细则。
  为了千方百计完成指标全力创收,一些医院采取“小病大处方”、“将床位空置率降到最低水平”、“全面检验”等有效措施。一个感冒数百元药费、病人被动员尽可能住院。
  既然按企业方式运作,成本利润的概念甚至深入到护理人员的劳务付出上。据某报报道,住院病人的护理已大量由“陪伴”的亲属包干,“陪伴”现象已成医院一道新的景观。而有关规定,如“晨间护理”中的递送便器、协助排便、洗脸漱口、梳头、翻身等具体要求早已成了一纸空文。
  遗憾的是,作为企业,有企业法;作为学校,有教育法,还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国策。而恰恰是医疗等涉及人身重大权利的重要领域,目前尚无一部相关法律,其相关各个方面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无法得到确定。
  先行救治权。发生重大灾害性事故,重大疾病、重大案件中的受伤者,在紧急状况下是否应当先行得到救治?
  这似乎不应该成为问题,事实上现在大多数医疗机构也是这样办的。但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其依据的是“革命的人道主义”,而非法律规定作为前提;二是目前这一天经地义的原则已经受到金钱的强烈冲击。某报以《英雄流血又流泪》作为醒目标题报道了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制止罪犯犯罪时受伤被送进医院,而院方却以“没人来付钱”为理由将其推出门外。
  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少医院对此很不严肃,从而给病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未婚女青年张某在报名义务献血时,却因一位医生验出“艾滋病”并泄露给单位同事而使张某痛不欲生———虽然防疫站重新检验后否定了血液中心的“艾滋病”报告,但流言已不胫而走。
  医疗事故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在医疗过程中,医疗事故是难以彻底杜绝的。但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也使认定、申诉、赔偿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还有一起确定的医疗事故———医院在腹部手术后居然将两块纱布遗留在病人腹内,给病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但病人在“硬性赔偿”之外,又提出了100多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那么,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头痛的还是医疗事故的认定及申诉程序,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由该医疗单位指派专人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及家属不能查阅病历。但病人及家属却质疑:没有证据该如何起诉?况且院方作为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什么不回避?还有,鉴定医疗事故的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其他医院的资深医生,技术不用怀疑,但毕竟都是“圈内人”,能否保持公正?
  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权利。令院方为难的事例也不少。例如医院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被拖欠的巨额医药费该如何了结?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该如何保护?还有出现医疗事故之后赔偿的“上不封顶”又该如何操作?很多病人既无钱又不能推出医院时又该怎么办?
  因此,尽快制定有关医疗的相关法律,已经刻不容缓。
  医疗消费的特殊性产生了医院的“红包和回扣现象”。
  “红包现象”。天津一位农民携子进城治疗腿疾,在赫赫有名的大医院受尽了“红包”的盘剥。如果不送“红包”还治不好病,如果不是备了一个小小的录音机,这层层黑幕还不会揭得如此透彻:从主任、主治医生、主刀医生、麻醉师、护士……全都得“礼数周全”。
  “回扣现象”。这更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阳光下的罪恶”,据一位涉足此道的“药串串”(贩子)介绍:从院长、药剂科、库房到门诊医生,每卖(开)一瓶给“回扣”若干,明码实价。甚至连会计、出纳也人人有份。于是,这位药贩子以1.2元的进价购进的某种药,卖给医院是9.7元,医院“卖”给病人是11块多。
  以上仅是从患者与医疗之间的关系而述。至于改革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国家防疫防病体系、商业医疗制度等,既需要从改革的角度、政策的角度予以解决,同样也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重庆市人大《公民导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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