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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常宁市法院统计,该院仅1998年就审理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案2件2人。 医疗事故缘何增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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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据湖南省常宁市法院统计,该院仅1998年就审理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案2件2人。
  医疗事故缘何增多
  刘秀凤
  1998年7月11日上午,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虎溪村村民占金容因发热、畏寒到衡阳市煤炭职工医院就诊。当日值班医生陈国元给患者开好药输液后便外出了。输液期间,占出现寒颤反应,医院总值班医师打电话把陈叫回对占进行抢救,因抢救过迟,占于当日下午2时死亡,遂酿成严重医疗事故。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衡阳市煤炭职工医院赔偿受害人损失3.2万元。
  1998年1月,该庭审结的另一起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也是由于接诊医护人员给病人输液时不在岗,病人出现输液反应而得不到及时抢救所致。
  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违反操作规程,擅作主张。1998年7月5日,常宁市板桥镇农民刘方右因右手食指、中指及无名指被粉碎机碾伤而到板桥镇医院就诊,接诊医师关华标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得到刘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遂行手指切除手术,将病人受伤的右手食、中指一并切除,由此酿成医疗事故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刘方右治疗伤指的费用由板桥镇医院负担;另,医院同意给予刘一次性补偿费2000元。常宁法院1998年审结的7件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就有5件是由于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医生医术水平低下也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原因。1997年6月6日,常宁市烟洲镇7岁男童蒋小会因感冒由其父带至常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所属的渡口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医务人员给蒋注射青霉素后,他顿觉左下肢疼痛。后经衡阳医学院附一医院诊断为:左侧胫神经损失,左下股肌萎缩,肌力四级。常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臀部肌注造成左侧胫神经损伤,左下肢功能丧失50%,属九级伤残。后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受害人5000元。
  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和医术水平低下是造成目前医疗事故增多的直接原因。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不科学,则潜在地弱化责任者的责任,不利于消除医疗事故。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县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由当地医院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绝大多数医生行医属职务行为,对外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是其所在的医院。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参与本单位(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情况。另外,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生同属一个系统、一个行业,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这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立法不完善,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17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一级医疗事故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3000元,这明显偏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也只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最重的处罚为开除公职)。虽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一些极端不负责任而酿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医护人员不能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思想麻痹,导致医疗事故增多。
  (《人民法院报》供稿)
  医疗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医疗事故日渐增多现象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及医疗技术水平,端正工作态度,严守操作规程,尽量从主观上杜绝发生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要改革和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织制度,建立一种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类似于法医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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