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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走私受贿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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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0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严厉打击走私受贿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日前,审判机关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作出庄严判决,李深、曹秀康等6名罪犯被依法处以极刑,其余25名罪犯也受到严厉惩处。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去年7月中央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个方面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查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就是打击走私,从重从快查处大案要案的一个重大成果,充分显示了中央的决心,党纪的严肃,法律的神圣,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了社会稳定,震慑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
  这起案件的突出特点是走私分子上下勾结,内外勾结,而且与腐败密切相关。走私加剧腐败;腐败保护走私。其犯罪活动之猖獗,涉案人员之复杂,社会影响之恶劣,实属罕见。猖獗的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毁掉了一大批干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阻滞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这起大案发人深思,教训深刻。湛江走私犯罪活动之所以如此猖獗,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党政机关、执法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出了问题。打击走私也和做好其他各项工作一样,最重要的是全面加强以班子建设为重点的队伍建设。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要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这起大案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刻不容缓。湛江党政机关和执法监管部门中如此多党员干部的沉沦,除了这些人自身的原因外,与组织上的教育、管理不严,考察、监督不力,有着直接关系。事实再次证明,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党政领导部门,都要以此为鉴,采取措施,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走私危害甚烈。走私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决不允许走私冲击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民族工业和经济安全,助长腐败和一些地方或单位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倾向,破坏中央的政令统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
  通过查处此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扭转走私猖獗、屡打不止的状况,必须加大力度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对那些自恃有特殊背景走私犯罪,一定要来真的、动硬的,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地方和单位,任何人,只要参与走私,谁也不要心存侥幸,谁也休想逍遥法外。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是疯狂的罪恶。这批疯狂的犯罪分子落到今天这个下场,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他们留下罪恶,为千夫所指;也留下教训,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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